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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精讲:法定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8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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