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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伙企业财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2-24
普通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七: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判断题】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合伙人之间意见不合,甲私自运走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并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合伙企业可以向丁追讨,要求其返还机器设备。(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内部“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另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相关考点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后甲与丁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丁表示取得甲的财产份额后愿意入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自然取得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本题中的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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