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赠与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21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七、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可以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
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法定撤销
赠与人 |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
【注意】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均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 )之日起( )内行使。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 1年
B.赠与合同成立之日 6个月
C.受赠人行为发生之日 3个月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 6个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该题针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