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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19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

  (三)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四)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未经通知,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还是有效的

  3.债务人的权利:

  (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合同义务转移

  1.定义: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效力: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单项选择题

  某集团公司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A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D公司货款5万元,对此,下列作法正确的是( )。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当事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债权人和债务人A公司并没有就债务承担达成约定,因此,债务人A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依法应由分立后的法人ABC三公司连带承担,内部决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

  【该题针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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