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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学习笔记:反垄断审查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5-03

境内并购   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过度集中,需要听证,时间90日  
境外并购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审查豁免的情形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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