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表格归纳:经济法主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4-13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考点、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如商业银行、企业、消费者) 

主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制主体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如商业银行、企业、消费者)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主要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特别是一些专门的组织法。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主体资格主要依据传统的民商法。 
虽然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也不排除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作出特殊的要求。比如:《证券法》、《保险法》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等条件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属于对其主体资格的特殊要求。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281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