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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练习: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9-25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 代位权

  B. 不安抗辩权

  C. 撤销权

  D. 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保全措施中有关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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