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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所得来源的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1-09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项目 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 
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劳务报酬所得 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坐落地 
动产转让所得 实现转让的地点 
财产租赁所得 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的使用地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所得来源的确定,说法错误的是( )。

  A.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不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D.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得来源的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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