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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要点精讲: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02

  1.类型——3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列举情形;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效力: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特别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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