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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12-2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约定事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劳动合同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服务期: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3)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掌握)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劳动者培训出资且能够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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