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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兼营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12-10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处理,是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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