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提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多项选择题
◎下列业务中,国有企业之间不能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有( )。
A.商品寄销
B.由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
C.商品赊销
D.商品代销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的概念。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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