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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务行政复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12-03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必经复议)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

  解释:税务的技术性争议,适用复议前置。常见的税务争议为主体、数额、方式等争议,不包括处罚、强制、保全。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提示: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5.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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