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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务行政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12-03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提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必经复议的项目)。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提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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