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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02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内。

  【举例】外籍人员詹姆斯受雇于我国境内某合资企业做长驻总经理,合同期三年。合同规定其月薪5000美元,其中2000美元在中国境内支付,3000美元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给其家人。则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是每月5000美元。因为所得支付地不等于所得来源地。因其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不管何处支付,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所得来源的确定,说法错误的是( )。

  A.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不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D.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得来源的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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