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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21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三、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定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2)偷税行为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

  A.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B.擅自销毁账簿,不缴应纳税款

  C.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

  D.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法律责任。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偷税行为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判断题

  ◎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骗税行为。(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偷税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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