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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税务行政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20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一、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特别掌握】必经复议的项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了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单项选择题

  ◎甲企业对乙地方税务局对其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该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法院组成合议庭负责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B.丙法院对甲和乙进行了调解

  C.乙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D.丙法院判决变更乙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制度。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但不适用调解。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多项选择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  )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A.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C.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D.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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