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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19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八、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税收优先执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一)税收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前提:纳税人欠缴税款

  2.适用情形: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 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撤销权)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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