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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9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七、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办法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定额扣除
1.自2011年9月1日起,月扣除3500元
 (此前月扣除为2000元)
2.附加扣除:
 (1)范围: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
 (2)标准:月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扣除办法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8.财产转让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
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500元。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

  B.稿酬所得

  C.工资、薪金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根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选项D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限额扣除的,不属于全额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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