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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7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提示1】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的纳税人身份判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1~5年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特别注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

      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 )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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