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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劳动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7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   )。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C.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

  D.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1)选项AB: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选项C: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选项D: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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