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
借:事业支出
贷:应付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财政补助收入
(2)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材料、服务的款项
借:材料
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3)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授权支付的核算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1)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2)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
借:事业支出、材料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三)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对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期末,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经营收入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营收入”科目,该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经营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事业单位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经营收入”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还应按税法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事业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期末,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五)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其他收入”科目,该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收入以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度终了,将“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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