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 | 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010年政策已经发生变化——财税[2010]8号,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
(二)建筑业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建筑劳务 | 计税依据的规定 |
分包工程(差额计税) |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装饰劳务 |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
自建行为 |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
自建房屋后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 (1)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2)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建筑安装工程 |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2)以余额为营业额;(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金融业务 | 计税依据 | 具体解释 |
贷款业务(全额计税) | 贷款利息收入 | 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
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税) | 以纳税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差额计税) |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了解股票、债券的特殊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 手续费全部收入 |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保险业
保险业务 | 计税依据 |
初保业务 | 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
储金业务 | 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
无赔偿奖励业务 | 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
(四)邮电通信业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 | 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 |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 | 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五)文化体育业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六)娱乐业
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七)服务业
1.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2)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外事服务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4)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查验费、打单费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费用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旅店业:全额计税
3.饮食业:全额计税
4.旅游业——差额计税
(1)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5.广告业: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租赁业:租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仓储业: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熟悉劳务公司、物业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差额计税的规定,熟悉消费者持卡消费如何计税的规定。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 | 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 | 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3)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 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4)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与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 | 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
(八)转让无形资产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纳税人转让购置或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 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 | 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九)销售不动产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 |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 | 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
(十)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的合法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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