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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医疗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08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医疗期(掌握)

  (一)医疗期的概念

1.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
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内累计
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内累计
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例: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2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1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1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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