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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行政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04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十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受理(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不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掌握)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情形起诉程序时间要求
选择复议直接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先复议,再起诉(1)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 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经复议必须先复议,再起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掌握)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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