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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30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了解)——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

三要素解释注意
1.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任何法律关系最少要有两个主体;
(2)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①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特定主体);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2.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
(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在不断发生着演变。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四类:
①物——可以是自然物,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货币及有价证券。
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和道德产品(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③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④人身——人体(部分或整体)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a.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b.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c.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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