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
③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两个时间: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提示: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提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与种类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种类: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2.普通发票的管理
(1)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④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提示: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开具发票换票证);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提示: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提示: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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