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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典型例题解析:仲裁的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27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1·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正确选项为B。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2·多选题】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A.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正确答案: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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