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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票据的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18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票据的权利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票据的权利

  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含义
顺序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第一顺序权利
2.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第二顺序权利

  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可以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有()。

  A.甲公司因退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支票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取得的支票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取得。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判断题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根据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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