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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05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多项选择题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

  A.税款

  B.滞纳金

  C.罚款

  D.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正确答案:AB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纳税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判断题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但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款征收措施。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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