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与保全措施关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多项选择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A.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正确答案: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的内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题中选项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判断题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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