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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契税的计税依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16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多项选择题

  ◎土地使用权出售时,应以其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的有()。

  A.土地使用权赠与

  B.房屋买卖

  C.房屋交换

  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计税依据的有()。

  A.甲、乙双方交换的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没有正当理由

  B.华侨马某赠与家乡某企业一幢楼房

  C.小王出卖一套房子给小红,因两人私交甚好,所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D.某学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栋教学楼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计税依据。选项C中私交甚好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核定计税依据;选项D不征收契税。

  判断题

  ◎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收取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计税依据。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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