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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商业汇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01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链接】(收款人会计核算上计入“应收票据”、付款人会计核算上计入“应付票据”)

      【要点】

      1.商业汇票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提示】注意提示承兑期不要与提示付款期限相混淆。

      4.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商业汇票的付款:

      (1)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6.商业汇票贴现

      (1)含义: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要点1】贴现只存在于商业汇票;承兑也只存在于商业汇票。

      【要点2】通过贴现,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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