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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票据的概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31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讲义中观点为“银行汇票是两方基本当事人”。而根据《票据法》中银行汇票的定义,将银行汇票明确界定为委托证券,把出票人和付款人区分开来;所以另一种观点为“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对此有争议的地方了解即可。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票据特征
解析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提示】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提示】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①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③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提示】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2.票据功能——五大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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