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耆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四、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违反培训协议或者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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