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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税务登记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1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示】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税务登记内容

要点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的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登记

(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顺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3.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l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再工商
(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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