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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6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课税数量的折算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判断题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正确答案:对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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