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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31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主要复习的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军队用于出租的土地

  B.寺庙内宗教人员的宿舍用地

  C.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员工食堂用地

  D.市人民政府办公用地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国家机关、军队、宗教寺庙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A是军队营业性用地,不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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