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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劳动合同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12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效力

两种效力
要点
劳动合同的生效
1.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即生效:即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特殊: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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