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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
法律关系内容
解 析
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要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要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双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义务主体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要点1】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要点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要点3】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第一,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第二,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注意以下几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

  A. 被装修的房屋

  B. 甲乙双方应当收付的款项

  C. 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行为

  D. 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而形成法律关 系的客体是装修劳务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装修的房屋,而是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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