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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追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1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法定的金额和费用。

  被迫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单选题】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自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

  A.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

  B.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

  C.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7日内

  D.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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