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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30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出票行为的有(  )。

  A.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B.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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