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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托收承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29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题·判断题】◎根据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托收承付的付款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下列选项中,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款项有(  )。

  A.代销商品发生的款项

  B.购销合同中未订明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的款项

  C.货物已经依照合同规定发运到指定地址,付款人尚未提取货物的款项

  D.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中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的情况。根据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托收承付的付款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如代销商品发生的款项;购销合同中未订明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的款项;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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