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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行政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22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判决。

  【例题·多项题】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B.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

  C.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

  D.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申请。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外,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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