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近期发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深圳报名,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二、发放时间:
2011年11月22日至12月9日(周六、日不发放),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发放地点:
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其中第11号窗口发放中级证书,12、13号窗发放初级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领证考生需对照报考条件(见附件)的要求,备齐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均要求原件)到发证地点领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作为考试档案,需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
(二)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件办理相关领证手续。
(三)深圳市考试院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12号)和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文件的相关要求,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发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深圳市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深圳市考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市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及各区财政部门颁发的进行了2009年后续教育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初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广东省会计考办文件规定1986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到报名点现场审查报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和《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10年12月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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