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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0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

  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其主要权利有 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等。

  注意: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主体权利的有( )。

  A.请求延期纳税

  B.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C.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D.申请行政复议前缴纳税款、滞纳金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主体的权利。选项BD属于纳税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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