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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法基础》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14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的是( )。

  A. 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B. 房地产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C.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D.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正确答案:AB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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