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签发并交付
(1)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2)了解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一并交给汇票上记名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类别 | 区别 | |
承兑人不同 | 安全性不同 | |
商业承兑汇票 |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 付款人利用自己的资金信誉,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 |
银行承兑汇票 | 由银行承兑 | 利用银行的资金信誉,由银行向收款人承诺,于到期日无条件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安全性超过商业承兑汇票。 |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 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
2.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 | 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
银行承兑汇票 | 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
3.出票的记载事项
(1)了解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
类型 | 汇票付款期限 |
定日付款 | 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持票人。 | |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 |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 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
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 |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的概念
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通过贴现,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贴现的基本规定
(1)贴现条件 | 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 |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 |
(2)贴现利息的计算 |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息=面值×贴现率×贴现期限(贴现日到汇票到期前1日) | |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
(3)贴现的收款 |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 |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三、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银行本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种类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适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了解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其中,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签发支票的注意事项
①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1.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
票据种类 | 适用地域 | 出票人 | 使用者 | 提示付款期 | 用途 | |
银行汇票 | 同城、异地 | 银行 | 单位、个人 | 出票日起1个月 |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
商业汇票 | 同城、异地 | 单位 | 单位(自然人不得使用) | 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转账; | |
商业承 兑汇票 | 银行承 兑汇票 | |||||
银行本票 | 同一票据 交换区域 | 银行 | 单位、个人 | 见票即付,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提现。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 |
支票 | 同一票据 交换区域 | 单位、个人 | 单位、个人 | 出票日起l0日内 | 现金支票用来支取现金;转账支票用来转账;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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