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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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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契税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购买、受赠和交换的房屋

  4.特殊形式: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5)公司增资扩股,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 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有( )。

  A.房屋买卖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房屋赠与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对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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