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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行政复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2-21

  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考试大纲。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中明确要求掌握“行政复议”相关内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职称考生复习。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练习:

  多项选择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决定

  C.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D.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判断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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